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2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子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子諾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李子諾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件編號6、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