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酒井潔(SASAISUMIYOSHI)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酒井潔(SASAISUMIYOSH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酒井潔(SASAISUMIYOSHI)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後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酒井潔(SASAISUMIYOSHI)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3月2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上訴字第781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以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保護管束為正當。
至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以驅逐出境代之,則係檢察官之職權,非本院審究之範圍,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王憲義法官陳明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武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