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原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大格電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進忠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簡汶姍 律師 王舜信 律師被告 孫進耀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原上易字第12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王憲義法官陳明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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