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再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17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呂明仁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佔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32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要旨參照)。是聲請再審若未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即屬不得補正之再審程式欠缺,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呂明仁對於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32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欠缺,且不得補正,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