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士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士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士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亦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林士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8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9、11至13、17至18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2、10、14至1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附卷可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446號卷第
5頁),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之罪,雖曾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445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而附表編號8至9之罪,雖曾經本院107年度桃簡字第106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附表編號11至12之罪,亦曾經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09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然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
末按受刑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9、11至13、17至18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2、10、14至16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6年3月30日│106年4月3日下午│106年3月30日││││1時7分許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06年度毒偵字第│106年度毒偵字第│││2094、2095、2877號│2094、2095、2877號│2094、2095、287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實││1093號│1093號│1093號││審├──┼─────────┼─────────┼─────────┤││日期│107年1月10日│107年1月10日│107年1月1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日期│107年2月12日│107年2月12日│107年2月12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402│107年度執字第5402│107年度執字第5403│││號│號│號││├─────────┴─────────┴─────────┤││編號1至7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452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6年3月31日晚間│106年5月4日│106年11月1日│││10時58分至106年4│││││月3日上午10時30分│││││期間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06年度毒偵字第│107年度毒偵字第823│││2094、2095、2877號│2094、2095、2877號│、265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桃簡字第││實││1093號│1093號│1182號││審├──┼─────────┼─────────┼─────────┤││日期│107年1月10日│107年1月10日│107年6月11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日期│107年2月12日│107年2月12日│107年7月27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403│107年度執字第5403│107年度執字第1156│││號│號│4號││├─────────┴─────────┴─────────┤││編號1至7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452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編號│7│8│9│├─────┼─────────┼─────────┼─────────┤│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5月,如易│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7年1月至107年│106年12月13日│107年1月10日│││2月某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058│107年度毒偵字第50│107年度毒偵字第50│││4號│、2057號│、205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桃簡字第│107年度桃簡字第│107年度桃簡字第││實││2119號│1063號│1063號││審├──┼─────────┼─────────┼─────────┤││日期│107年10月1日│107年11月19日│107年11月19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日期│107年10月29日│107年12月17日│107年12月17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07│108年度執字第718│108年度執字第718│││8號│號│號││├─────────┼─────────┴─────────┤││編號1至7之罪經臺│編號8至9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度桃簡字第1063號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年度聲字第4452號裁│8月│││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7年1月初某日│107年1月8日│107年1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912│107年度偵字第1912│107年度偵字第1912│││、6407、12209號│、6407、12209號│、6407、1220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094│107年度易字第1094│107年度易字第1094││實││號│號│號││審├──┼─────────┼─────────┼─────────┤││日期│107年12月17日│107年12月17日│107年12月17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日期│108年1月7日│108年1月7日│108年1月7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730│108年度執字第2731│108年度執字第2731│││號│號│號│││├─────────┴─────────┤│││編號11至12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094號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30日│106年12月20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053│107年度偵字第1053│107年度偵字第1513│││8、11535、13861│8、11535、13861│1、15132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07年度審易字第│107年度審易字第││實││2540號│2540號│3162號││審├──┼─────────┼─────────┼─────────┤││日期│107年12月20日│107年12月20日│108年2月1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日期│108年1月19日│108年1月19日│108年3月11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284│108年度執字第3283│108年度執字第4213│││號│號│號│└─────┴─────────┴─────────┴─────────┘┌─────┬─────────┬─────────┬─────────┐│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6年12月30日│106年11月16日│107年1月7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9460│106年度偵字第6320│108年度偵字第1405│││號│、6473、11941號│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07年度審易字第│108年度審易字第││實││2973號│3330號│437號││審├──┼─────────┼─────────┼─────────┤││日期│108年3月8日│108年3月29日│108年4月15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日期│108年4月8日│108年4月29日│108年5月20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657│108年度執字第7440│108年度執字第7981│││號│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