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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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9號原告 吳麗靜 住澎湖縣○○市○○里○○○00號之0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玉鸞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1,46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
二、提出澎湖縣○○市○○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均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祝語萱附表:
土地地號面積(㎡)土地公告現值(元/㎡)原告應有部分價額(元以下採四捨五入)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166.859,100元2/31,012,223澎湖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14.719,100元2/389,241合計:1,101,464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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