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原金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亞弦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16號、111年度偵字第4096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陳亞弦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亞弦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蔡政晏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雨柔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