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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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添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添皇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陳添皇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707號、第1200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屬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受刑人陳添皇定應執行刑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4日│107年6月10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1245│107年度偵字第18442││││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交易字第707│107年度交易字第120│││實││號│0號│││審├───┼─────────┼─────────┼─────────┤││判決│107年7月13日│107年11月26日││││日期││││├──┼───┼─────────┼─────────┼─────────┤│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交易字第707│107年度交易字第120│││決││號│0號│││├───┼─────────┼─────────┼─────────┤││判決確│107年8月6日│107年12月17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2963│108年度執字第1648││││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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