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信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信安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信安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附表:受刑人陳信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通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20日│106年3月20日│105年11月18日│106年2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2485號│毒偵字第5272號│撤緩毒偵字第156│撤緩毒偵字第156│││││、157號│、15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沙簡字第│107年度沙簡字第│107年度簡字第100│107年度簡字第100││事實審││473號│67號│4號│4號││├────┼────────┼────────┼────────┼────────┤││判決日期│106年5月15日│107年2月8日│107年11月28日│107年11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沙簡字第│107年度沙簡字第│107年度簡字第100│107年度簡字第100││││473號│67號│4號│4號││判決├────┼────────┼────────┼────────┼────────┤││判決│106年6月3日│107年3月12日│107年12月22日│107年12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85號│││執字第9607號│執緝字第1019號├─────────────────┤││(已執畢)│(已執畢)│編號3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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