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1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瑞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瑞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瑞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3月,均經確定,嗣並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詐欺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四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1年5月,於民國105年3月29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滕一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