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30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施春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施春樹於民國91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93年11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1月13日止累計201,686元未給付,其中82,524元為本金;119,078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530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施春樹│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82,524元││11月14日││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