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五六號抗告人 廖桓瑋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00年三月二十一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一00年度聲字第五三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抗告人廖桓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起執行羈押三個月,嗣於同年十一月十一日另借提執行,後於一00年三月十日再由原審接續羈押,執行羈押。抗告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所涉上開案件,抗告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於一00年四月二十八日以一00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三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即將發監執行,所提抗告已無實益,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洪佳濱法官韓金秀法官段景榕法官周煙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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