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北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蔡世雄 被告 程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21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謝永昌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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