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6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
44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伍佰元(計算式:1250平方公尺×31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李文政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