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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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5號上訴人即被告景美醫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利益金額為新臺幣49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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