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121號聲明人戊○○即繼承人17
丁○○甲○○乙○○前列四人共同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屏東市○○里○○鄰○○路○○○巷○○號)於民國98年8月9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家事庭法官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葉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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