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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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簡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39號原告 邱建彰 被告 王峻霆 (原名 王楷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1年度審簡字第7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邱建彰對被告王峻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林慈雁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簡附民 字第 139 號裁定(111.10.31)【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98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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