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3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34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和相對人就僱傭契約之爭執事件已為調解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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