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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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6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博鈞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 陳志雄 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陳志雄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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