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66號原告 陳錦泉
陳銘淇 陳珈樺 陳佳茹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複代理人 石惠貞 被告 吳西雄
新萬俊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關於被告吳西雄部分,未為合法之送達,且原告又補提書狀,故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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