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36號原告丁○○
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被告丑○○
7號己○○
指定送子○○丙○○
指定送達庚○○寅○○
17號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辛○○被告戊○○
樓被告壬○○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癸○○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一】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附表一】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楊賀傑【附表】┌──────────────────┬─────────────────────────┐│共有人│應有部分│├──────────────────┼─────────────────────────┤│丑○○│259/4662│├──────────────────┼─────────────────────────┤│己○○│52/600│├──────────────────┼─────────────────────────┤│丙○○│1/24│├──────────────────┼─────────────────────────┤│庚○○│52/600│├──────────────────┼─────────────────────────┤│丁○○│4/24│├──────────────────┼─────────────────────────┤│乙○○│1/12│├──────────────────┼─────────────────────────┤│寅○○│69/600│├──────────────────┼─────────────────────────┤│甲○○│3/18│├──────────────────┼─────────────────────────┤│子○○│52/600│├──────────────────┼─────────────────────────┤│戊○○│238/4662│├──────────────────┼─────────────────────────┤│壬○○│280/4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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