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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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動產質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七十二號
原告甲○○○
(即 趙郭雪月 )訴訟代理人 趙春明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動產質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伍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琍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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