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小字第483號
上 訴 人 吳碧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蕙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