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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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3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穎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胡美滿 即億金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玖拾柒萬玖仟零貳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肆佰零貳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