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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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48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恒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949、950、951、952、953號、111年度偵字第12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恒翔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廼伶
法官葛名翔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盈均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