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8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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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8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志峰
法定代理人 何炳輝
何林美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08,887元,應徵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665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