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選舉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34號上訴人 郭宗鑫
柯妤蓁 張彥菡 林思儀 吳硯琛 鄧淇文 廖文賢 蘇倍成 被上訴人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曲佳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2萬6002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何宗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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