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12號原告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青 訴訟代理人 黃聖展 律師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 劉慶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黃振青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0年1月4日變更為黃振青,有原告公司110年第1次臨時董事會議事錄、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網頁資料可稽,經原告於110年
1月2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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