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41號聲請人 蔡慧麗 即 蔡黃雪雲 之繼承人
蔡慧玲 即蔡黃雪雲之繼承人 蔡貴琛 即蔡黃雪雲之繼承人 蔡孟蓉 即蔡黃雪雲之繼承人 陳蔡瑞珍 即蔡黃雪雲之繼承人 蔡哲明 即蔡黃雪雲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蔡慧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