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周政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守明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91,9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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