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緝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緝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珏郡選任辯護人周仲鼎律師
周復興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宣示之判決,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之記載。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第8頁倒數第2行之「9」,以及其正本第8頁倒數第3行之「9」均係誤載,應更正為「4」。因原判決此部分之記載顯係誤載,揆諸前開說明,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韋仁
法官王宥棠法官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筱筑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附表編號更正內容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更正後記載內容1原判決之原本第8頁倒數第2行,及其正本第8頁倒數第3行「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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