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79號聲請人甲○○○(即天王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天王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天王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又清算期間既以6個月為限,則清算人聲請展期清算一次,即應僅得聲請展期6個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7年9月26日呈報就任為天王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因所涉繁雜,較為費時,無法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爰依法聲請展期6個月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係於97年9月26日就任天王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7年度司字第217號准予備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核閱屬實。其清算期間於98年3月25日屆滿
6個月,故本件清算應准自98年3月26日起展期6個月而至98年9月26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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