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26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信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亦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58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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