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810號民事宣示筆錄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被告 袁信嘉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81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2月21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育菱

書記官吳采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伍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采蓉

法 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吳采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