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94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許方

被告 洪少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鎮區○○路00○0號3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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