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85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 林秀玲 即滿意小吃店
乙○○甲○○
一、債務人林秀玲即滿意小吃店、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萬伍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秀玲即滿意小吃店、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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