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件:
㈠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仍應表明。
㈡聲請人自協商後歷次分期繳款證明(需有各次清償之時間及
金額細目),並表明毀諾前最後一次繳款日期。聲請人於毀諾後是否再與各家銀行為個別協商?請陳報與何家債權銀行為個別協商?至今是否仍持續還款?或於何時停止還款?並檢附個別協議書、每期繳款證明。
㈢聲請人每月向「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個別支付還款金額23
,000元之轉帳存摺影本或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自何時開始繳納?迄今是否仍持續還款?或於何時停止還款?㈣聲請人之所有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需附有存摺封面、
自95年1月起迄最近補正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㈤聲請人稱「聲請人配偶自營小吃店,但每月營收僅夠維持自
身生活開銷及高額債務月付金…」等語,應說明該營業活動於95年6月至96年12月間每月營業額及實際所得淨額,並提出95及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額申報書、收支帳簿、配偶之每月生活開銷及繳納月付金之匯款收據或轉帳存摺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㈥陳報對 梁歐玉霞 負有扶養義務之人共有幾人?並提出下列文件:
1.親屬系統表。
2.梁歐玉霞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影本(需附有存摺封面、自95年1月起迄最近補正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3.聲請人每月需支出母親之扶養費用4,500元之證明文件。㈦說明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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