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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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金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四六號、一0一年度執字第六三二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金展所犯如附表所示八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金展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吳金展因竊盜、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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