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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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號原告乙○○被告塑化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分別為民事訴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及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甲○○之住所地雖在本院轄區,惟被告塑化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則非屬本院轄區,且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而涉訟,侵權行為地在苗栗縣竹南鎮,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侵權行為地之法院─台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