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7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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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790號債權人 簡碩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賴泗滄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泗滄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因所提出之巴西簽證及護照、銀行存摺及照片尚不足釋明有主張請求之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林國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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