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8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8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85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送達處所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07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涉犯毀棄損壞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詳本院卷第20頁、第21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偵字第10735號被告甲○○女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巷○弄○○號現住臺北市○○區○○路3段43號5樓送達:臺北郵政第117之413號信箱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7年5月3日16時15分許,步行經過臺北市○○區○○○路○段○○○號「時代中醫診所」前騎樓之際,適乙○○佔有使用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亦停放該處,詎甲○○竟無故伸出左手握住該機車之照後鏡桿,而順勢推倒該機車,導致該機車座墊卡榫(塑膠製)斷裂、左照後鏡桿基座脫芽,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乙○○,旋經乙○○發覺並立即報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下稱中正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述│甲○○於97年5月3日16時│││中之陳述│15分許,行經臺北市中正││○○區○○○路○段○○○號「時││││時代中醫診所」前騎樓之││││事實。│├──┼───────────┼───────────┤│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全部犯罪事實。│││偵查中之指訴││││時代中醫診所監視畫面││翻拍光碟││├──┼───────────┼───────────┤│中正二分局思源街派出│乙○○報案處理及本案查│││所警員 廖惇斌 於偵查中│獲經過事實。│││之證述││││中正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97年5月3日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中正二正分局97年5月3││日員警工作登記簿影本││││││└──┴───────────┴───────────┘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請依法論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檢察官彭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06月09日
書記官劉又菁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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