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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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82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卓維宏 被告 王淯豪 兼法定代理 陳惠 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育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訴訟標的),代位被害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00萬及其利息,而本件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係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巷○○弄○○號」,有被告2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頁),並非本院轄區,且被告數次具狀表達為求應訴之便利,希望移轉管轄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有被告提出之書狀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8、21頁),衡以原告係保險公司,在臺灣各地區應均有公司相關人員可處理保險相關業務,本件移轉管轄對原告不致於有不利之影響。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