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4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閩股楊舒婷被告林慶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101年度審訴字第1491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01年10月16日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49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認有尚待調查事項,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刑事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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