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6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6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625號聲請人黑秀達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長青 代理人 葉佳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6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凱絡媒體服務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99年11月30日│10,500元│AG0000000││││限公司 李桂芬 │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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