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4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454號聲請人 王月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72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1605-79-ND-000000-0│1│100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4-ND-0000000-0│1│1000│├──┼──────────────┼──────────┼──┼──┤│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4-ND-0000000-0│1│1000│├──┼──────────────┼──────────┼──┼──┤│00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4-NX-000000-0│1│692│├──┼──────────────┼──────────┼──┼──┤│005│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6-NX-0000000-0│1│718│├──┼──────────────┼──────────┼──┼──┤│006│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7-NX-0000000-0│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