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5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5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520號聲請人 陳明鴻 訴訟代理人 陳美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_100年度司催字第15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周小玲┌────────────────────────────────────────────────────────┐│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52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匯豐100基金│00-0000000-0│1│1577.3││││託股份有限公司││││││├──┼─────────┼─────────────┼───────────┼─────┼──────┼────┤│002│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00-0000000-0│1│1177.9││││託股份有限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