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5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5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596號聲請人 柯錫鐘 訴訟代理人 吳逢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62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59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33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08│├──┼───────────────┼────────┼───┼──┤│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373│├──┼───────────────┼────────┼───┼──┤│00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411│├──┼───────────────┼────────┼───┼──┤│005│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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