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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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1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游啓
李連財 李春田 李明三 李豐裕 李俊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31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李游啓、李連財、李春田、李明三、李俊寬、李豐裕就關於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上如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103年1月1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H部分383平方公尺、編號I部分416平方公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8,800元【計算式:(383㎡+416㎡)×1,200元=95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上訴人李游啓就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上如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103年1月1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19平方公尺、編號B部分28平方公尺、編號C部分34平方公尺、編號D部分77平方公尺、編號E部分147平方公尺、編號J部分56平方公尺之上訴利益為433,200元【計算式:(19㎡+28㎡+34㎡+77㎡+147㎡+56㎡)×1,200元=43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上訴人李連財就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上如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103年1月1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G部分14平方公尺、編號F部分94平方公尺之上訴利益為129,600元【計算式:(14㎡+94㎡)×1,200元=12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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