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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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85號原告曼妙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慧美 被告購明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達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7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8月6日送達於原告,惟其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沈育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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