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262號債權人 洪世紘 上列債權人洪世紘因與債務人 楊淑女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洪世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債權人所提證物並無法得知楊淑女亦為 洪世雄 之繼承人,是請提出楊淑女為洪世雄繼承人之相關釋明文件(如被繼承人洪世雄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情事等文件),以供本院審核,併請更正聲明限於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務(民法第1148條第2項)。
三、聲請狀訴訟標的欄之金額為新臺幣127,489元,然請求標的欄之金額卻為新臺幣124,372元,是請釋明本件正確之請求金額,並更正聲請狀誤繕之處。
四、請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為「民國106年10月22日」?(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五、請提出債務人楊淑女(住彰化縣○○鄉○○村○○路○○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六、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7份,以利本院作業。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